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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齐开祥与被执行人梁永生、朱玉兰、李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开祥,梁永生,朱玉兰,李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齐开祥。被执行人:梁永生、朱玉兰、李洪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齐开祥与被执行人梁永生、朱玉兰、李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47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明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