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民初8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秦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8152号原告秦某,女,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冯某,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登记受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敬志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好,现原告秦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审判员  敬志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东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