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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英杰、刘海林等与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杰,刘海林,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2058号原告王英杰,现住鄄城县。原告刘海林,住鄄城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梁衍峰,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鄄城县建设街与陈王路交叉路口东南角。负责人:黄洪波,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娟,国网山东鄄城县供电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瑞田,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王英杰、刘海林诉被告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杰、刘海林撤回对被告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养同审 判 员  陈桂兰人民陪审员  王明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