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杜英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杜英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54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负责人:吴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温凯,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孟庆红,系该行法律顾问。被告:杜英凯,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杜英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强& # xB;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