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茹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某某,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699号申请人:茹某某,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7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唐柏街。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宋某某,女,1977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卫生院,系王某某之妻。身份证号:担保人:运城墨航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346818627G法定代表人:程某,身份证号: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文化产业园区学院西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茹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担保人运城墨航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晋MRB8**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为申请人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运城墨航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RB8**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期限两年。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暂由申请人茹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荆金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凯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