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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5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启学与上海乐轮家具厂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学,上海乐轮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550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5505号申请执行人杨启学,男,1975年6月10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被执行人上海乐轮家具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邱小红。申请执行人杨启学与被执行人上海乐轮家具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人仲(2016)办字第3324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以明审判员  李越峰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 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马以明审判员李越峰审判员卫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祝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