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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行审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李荣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李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3行审8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39号。法定代表人郭万超,局长。诉讼代理人张学良,该局科员。诉讼代理人王一丹,该局科员。被执行人李荣海,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津国土辰罚字〔2017〕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具有对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双口镇杨河村(杨河村西侧,岔房子村南侧)土地74.51平方米(0.112亩),建房1处(建筑面积74.51平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上述事实有卫星遥感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状测绘报告、协查建议书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津国土房监[2016]22号)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津国土辰罚字〔2017〕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4.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地行为处以1117.65元的罚款(按每平方米15元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津国土辰罚字〔2017〕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津国土辰罚字〔2017〕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人申请执行津国土辰罚字〔2017〕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项内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津国土辰罚字〔2017〕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二项内容。审 判 长  霍立刚代理审判员  赵志武人民陪审员  周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体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