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元杰与铜仁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杰,铜仁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2683号原告:李元杰,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告:铜仁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大十字福霖商贸城****号。法定代表人:张龙德,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元杰与被告铜仁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元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元杰负担。审判员 饶和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仲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