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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沈洪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洪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700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洪光,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2015年11月11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淮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淮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8日在蚌埠铁路公安处淮南站被抓获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洪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怀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洪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洪光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洪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21时35分,被告人沈洪光无证驾驶无号牌法拉蒂两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区国庆路大润发门前人行横道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邹某驾驶的皖D×××××小型客车相撞。出警民警勘查事故现场时,邹某提出被告人沈洪光有酒后驾驶电动车嫌疑,执勤民警遂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被告人沈洪光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由专业人员对其抽取了血样,并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沈洪光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1.2mg/lOOml。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洪光驾驶的无号牌法拉蒂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两轮轻便摩托车。经淮南市交警支队田家庵一大队认定,沈洪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沈洪光的供述,证人邹某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朝阳司鉴所(2015)法毒检字第291号检验报告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皖(2015)车鉴字第3097号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淮南市交警支队田家庵一大队第34040382015062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淮公(交)行罚决字(2015)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南市拘留所执行回执,被告人沈洪光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洪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洪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方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