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罗慧玲与肖文、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慧玲,肖文,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2083号原告:罗慧玲,女,1990年4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告:肖文,男,1989年10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告:李君,女,1990年10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慧玲诉被告肖文、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慧玲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罗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罗慧玲承担。审判员 尹杰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