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2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杜生贵与被告秦大顺、乌鲁木齐市新顺庆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生贵,秦大顺,乌鲁木齐市新顺庆商贸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1178号原告:杜生贵,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秦大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乌鲁木齐市新顺庆商贸运输有限公司。原告杜生贵与被告秦大顺、被告乌鲁木齐市新顺庆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杜生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生贵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海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