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督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丹申请赵清锋支付令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丹,赵清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221民督162号申请人王丹,男。被申请人赵清锋,男。申请人王丹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赵清锋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67,000.00元,共计267,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祁维忠偿还欠款267,000.00元。申请费1,768元由被申请人赵清锋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俊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