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继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继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中宏。委托代理人:章小永。被执行人:孙继来。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继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泾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泾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巢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