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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飞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飞恩,男,1975年8月5日出生于抚州市,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住。2007年因盗窃在杭州市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1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飞恩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飞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在东乡区盗窃四起的犯罪事实1、2017年3月10日凌晨,该陈步寻至东乡区浩源大厦西边巷内,寻得被害人饶某蓝色利捷牌电动车一辆,推至隔壁巷内后,遂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鉴定价值1666.67元。2、2017年3月11日凌晨,该陈步寻至东乡区老邮政局院内,寻得被害人陈某红色新大洲牌电动车一辆,推至对面巷内后,遂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鉴定价值2368.06元。3、2017年3月12日凌晨,该陈步寻至东乡区毛某山商务宾馆附近,寻得被害人黄某2咖啡色星月神电动车一辆,推至该宾馆对面巷内后,遂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鉴定价值2411.11元。4、2017年3月13日1时许,该陈自其住处步寻至东乡区恒安西路建设银行附近,在七天果辰水果店与小平特色饭店之间巷内,寻得被害人艾某1蓝色爱玛电动车,遂用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欲盗走。因该车无法启动,犯罪嫌疑人陈飞恩便将车推走,推至街心花园附近被公安民警查获。该车鉴定价值2238.89元。二、在金溪县盗窃六起的犯罪事实1、2016年6月22日凌晨,该陈步寻至金溪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在该单位院子车棚中,寻得被害人徐某黄色新世纪牌电动车一辆,推至院外一无人巷内后,遂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鉴定价值100元。2、2016年6月底一天凌晨,该陈步寻至金溪县城抚州供电公司110KV变电站,在该单位院内车棚中寻得被害人胡某红色雅迪电动车一辆,推至院外无人处,遂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鉴定价值1983.33元。3、2016年7月份一天凌晨,该陈步寻至金溪县城抚州供电公司110KV变电站,在该单位院内寻得被害人黄某1蓝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推至院外无人处,遂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鉴定价值1533.33元。4、2016年9月9日凌晨,该陈步寻至金溪象山花城,在亲亲幼儿园楼下附近,寻得被害人温某白色小刀牌电动车一辆,推至旁边无人处,遂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鉴定价值2512.5元。5、2016年11月14日凌晨,该陈步寻至金溪秀谷大道初见网咖门口,寻得被害人方某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推至附近无人处,遂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鉴定价值2666.67元。6、2016年12月份一天凌晨,该陈步寻至金溪县城抚州供电公司110KV变电站,在该单位院内寻得被害人章某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推至院外无人处,遂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鉴定价值1291.67元。三、在余某县盗窃三起的犯罪事实1、2016年9至11月份的一天凌晨,该陈步寻至余某县纪委,在该单位院内寻得被害人艾某2棕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推至院外无人处,遂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鉴定价值2625元。2、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该陈步寻至余某县邓埠镇裕和花园广场小区,在该小区2号楼4单元门口车棚内,寻得被害人吴某1红色富士达牌电动车一辆,推至旁边无人处,遂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鉴定价值2177.78元。3、2017年2月23日凌晨,该陈步寻至余某县邓埠镇香江商务宾馆,在该宾馆内寻得被害人吴某2综红色爱玛电动车一辆,推至该宾馆后无人处,遂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鉴定价值1747.22元。四、在资溪县盗窃一起的犯罪事实2017年3月1日凌晨,该陈在资溪县,步寻至财政局宿舍,在最后一排房屋屋檐下,寻得被害人林某1红色苏琪尔牌电动车一辆,发现该车未拔钥匙,遂发动该车盗走。该车鉴定价值2563.89元。以上共计价值27886.12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飞恩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释放后不满五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十余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7886.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四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飞恩犯盗窃罪处以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飞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构成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飞恩窜至东乡、余某、资溪、金溪等地,采取撬开电动车面板搭线方式作案14次,盗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886.12元。现已追缴被害人艾某1蓝色爱玛电动车发还给了被害人,盗得的其他物品销赃得款已被被告人挥霍。具体的盗窃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飞恩步行至金溪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在该单位院子车棚中,寻得被害人徐某黄色新世纪牌电动车一辆,推至院外一无人巷内后,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2、2016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飞恩步行至金溪县城抚州供电公司110KV变电站,在该单位院内车棚中寻得被害人胡某红色雅迪电动车一辆,推至院外无人处,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83.33元。3、2016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飞恩再次步行至金溪县城抚州供电公司110KV变电站,在该单位院内寻得被害人黄某1蓝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推至院外无人处,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33.33元。4、2016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飞恩步行至金溪象山花城,在亲亲幼儿园楼下附近,寻得被害人温某白色小刀牌电动车一辆,推至旁边无人处,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12.5元。5、2016年9至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飞恩步行至余某县纪委,在该单位院内寻得被害人艾某2棕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推至院外无人处,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25元。6、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飞恩步行至余某县邓埠镇裕和花园广场小区,在该小区2号楼4单元门口车棚内,寻得被害人吴某1红色富士达牌电动车一辆,推至旁边无人处,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77.78元。7、2016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飞恩步行至金溪秀谷大道初见网咖门口,寻得被害人方某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推至附近无人处,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6.67元。8、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飞恩又步行至金溪县城抚州供电公司110KV变电站,在该单位院内寻得被害人章某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推至院外无人处,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1.67元。9、2017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飞恩步行至余某县邓埠镇香江商务宾馆,在该宾馆内寻得被害人吴某2综红色爱玛电动车一辆,推至该宾馆后无人处,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47.22元。10、2017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飞恩步行至资溪县财政局宿舍,在最后一排房屋屋檐下,寻得被害人林某1红色苏琪尔牌电动车一辆,发现该车未拔钥匙,遂发动该车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63.89元。11、2017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飞恩步行至东乡区浩源大厦西边巷内,寻得被害人饶某蓝色利捷牌电动车一辆,推至隔壁巷内后,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66.67元。12、2017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飞恩步行至东乡区老邮政局院内,寻得被害人陈某红色新大洲牌电动车一辆,推至对面巷内后,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68.06元。13、2017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飞恩步行至东乡区毛某山商务宾馆附近,寻得被害人黄某2咖啡色星月神电动车一辆,推至该宾馆对面巷内后,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发动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11.11元。14、2017年3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陈飞恩自其住处步行至东乡区恒安西路建设银行附近,在七天果辰水果店与小平特色饭店之间巷内,寻得被害人艾某1蓝色爱玛电动车,以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该车面板搭线欲盗走。因该车无法启动,被告人陈飞恩便将车推走,推至街心花园附近被公安民警查获。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38.89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1975年8月5日出生,犯罪时已满刑事责任年龄。2、归案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盗窃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归案后,除现场被查获的一起盗窃事实外,主动交待了其他13起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盗窃事实。3、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返还清单证实,扣押被盗爱玛电动车一部(已发还失主艾某1);作案工具打火机一只、梅花螺丝刀一把。4、孝岗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曾因盗窃于2007年11月21日在杭州劳教一年,2010年7月29日被金溪公安刑拘,2015年3月14日被广州公安刑拘。5、杭州市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于2007年10月25日劳教,2008年10月6日解除。6、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除本案认定之事实外,其他盗窃事实因暂未找到被害人,不予认定;经对被盗车辆去向进行查找,未找到涉案电动车,也未查实相关涉案人员。7、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阳江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6年2月13日刑满释放。8、被害人艾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12日晚上因下雨,未骑车回家,停放在小平特色饭店隔壁巷子里,今天中午到店里才发现被盗。蓝色爱玛电动车,有后备箱、伞架子,未锁轮胎、龙头,贴了大嘴猴图案。2015年8月花了3100元购买。9、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11日晚上7时,我将车停在毛某山宾馆门口走廊下去上班,次日6时30分发现被盗。电动车是咖啡色,星月牌,未锁轮胎,有后备箱,红色伞。2016年5月花3000元买的。10、被害人饶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9日晚上,车子停放在浩源大厦西边巷内,次日早上7时发现被盗。是蓝色利捷电动车,有后备箱,站脚断的,2014年花3200元左右购买,只锁龙头。1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10日下午5时30分,我老婆下班把车停放在老邮政宿舍我父母住的房子门口走廊上,次日6时30分我母亲发现车被盗。车未上锁,新大洲牌电瓶车,红色伞。2015年10月花3290元购买。12、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实,我住余江裕和花园广场小区2号楼4单元412室。2016年11月份左右我停放在小区停车棚一电动车被盗,富士达牌,枣红色,有后备箱,未装伞,2014年12月花3500元购买,未锁轮胎。13、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证实,接东乡警方电话,让我来报案。香江酒店是我外甥开的,2017年2月22日因去福建,把电动车停在此,次日我外甥说车被盗。车是棕红色爱玛电动车,未装伞,红黑相间后备箱。14、被害人艾某2的陈述证实,上个礼拜听见守门人说东乡警方抓到一个偷车贼。我去年9月至11月的一天停放在纪委院内的电动车次日发现不见了,棕红色爱玛电动车,装了伞。2016年花3000元买的。15、被害人温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8日晚上我将车停在自已楼梯口旁边,锁了龙头、开了报警器,今天早晨8点下楼发现被盗。车是小刀牌,蓝色后备箱,没装伞。2016年4月16日花2750元购买。16、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她是温某的老师。温某昨天晚上放在象山花城B6栋一楼楼梯口的小刀牌电动车被盗,她是听温某说的。17、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我在金溪县特巡警大队上班。今天早上发现停放在特巡警大队车棚内的电动车被盗了。车是淡黄色新世纪牌电动车,乳白色后备箱,蓝色伞,后备箱有警服。18、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证实,昨天晚上我把车放在初见网吧门口,自己上网,早上7点出来发现被盗。车是白色,雅迪牌,有伞杆子,没装伞,无后备箱。2015年11月23日我爸爸方金根购买的,没锁车。19、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方某同学,方某给我QQ发信息告诉我说他的电动车停放在初见网咖门口被盗了。20、被害人章某的陈述证实,我在金溪县供电局工作,2016年12月份一天,在变电站值班,车子放在院内右边车棚里,早上起来发现车被盗,车是台铃牌,红色。2013年7月花3100元买的。21、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一天晚上,我将车放在变电站车棚内,第二天早上发现被盗。车是台铃牌,天蓝色,后备箱蓝色,五六成新。2014年5月花2400余元购买。22、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我把车放在变电站车棚,次日早上发现被盗。车是雅迪牌,枣红色,蓝色伞,蓝色后备箱。2014年9月花2800元买的。23、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证实,我住资溪县财政局宿舍,2017年2月28日我将车子放在宿舍最后一栋楼下,今天早上发现被盗,车钥匙不见了。车是红色苏琪尔,无后备箱,粉色伞。2017年2月14日花2800元购买。24、东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艾某1、黄某2、饶某、陈某四人被盗电动车价格共计为8684.73元;被害人温某、徐某、方某、章某、黄某1、胡某、吴某1、吴某2、艾某2、林某1十人被盗电动车价格共计为19201.39元。2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辨认在东乡小平特色饭店、七天果辰水果店边作案现场;东乡毛某山商务宾馆作案现场;东乡老邮政局院内作案现场;东乡浩源大厦巷内作案现场;余某香江宾馆大厅作案现场;余某裕和花园作案现场;余某纪委院内作案现场。金溪110KV变电站作案3起现场;金溪象山花城亲亲幼儿园作案现场;金溪老公安局车棚作案现场;金溪初见网吧作案现场;资溪财政局宿舍最后一排房屋作案现场。26、被告人陈飞恩的供述与辩解:今天凌晨1点半左右,在街心花园一巷子里,盗窃一辆电动车,被警察盘查发现了。该巷子有未锁的铁门,内有十几辆电动车。看中蓝色的,装伞架子,爱玛牌,8成新,未上锁,我就拆开电动车前面的面板烧电门锁线圈搭电,但启动不了,就推走,欲往长林去卖给一老头。不知岗亭有警察,被查。警察搜到我的螺丝刀。2017年3月12日凌晨2点,我从住处出来四处寻找摩托车偷,后走到毛某山宾馆门口走廊下看到一辆电动车,六成新,未上锁,就推至无人处,拆开面板,烧线圈搭线骑走。因长林老头不要,车卖至铜矿国道边一工厂保安,卖得800元,当天嫖娼花光。电动车是咖啡色,有后备箱,红色伞,六七成新,未锁轮胎。2017年3月11日凌晨2点半,我从住处出来四处寻找摩托车偷,在老邮政局院子里一栋两层楼房屋檐下,发现一辆未上锁,黑色,有伞,五成新的电动车。之后搭线骑到长林村口庙边上以500元卖给一老头,我还带老头到老电影院斜对面取款给我。得款与老头在一赌场输了。2017年3月10日3点多,我从住处出来四处寻找摩托车偷。在东乡县老电影院靠老邮政局的巷子里发现了一辆电动车没有锁,我就把车推倒老电影院同一排的一家网咖后面,搭线发动,骑到长林以400元卖给一妇女。得款在环城路嫖娼,吃饭用了。电动车颜色有绿色和黑色,车有后备箱、伞架子,四成新,站脚是断的。2017年2月一天凌晨3、4点,我从住的余某县一家宾馆出来,四处寻找摩托车偷。在邓埠镇香江商务宾馆(后经辨认)大厅里,发现了未锁轮胎的电动车,这辆电动车比较新,一年轻男子睡在宾馆前台的简易小床上,睡得较死。我将车推至宾馆后面,搭线骑走。后以700元卖至长林中小学对面一巷子里的村民。电动车是朱红色、爱玛牌、有后备箱。卖得款嫖娼用了。2016年9-11月一天的凌晨,我从住的余某县一家宾馆出来,四处寻找摩托车偷。在余江县邓埠镇裕和花园广场小区2号楼4单元(后经辨认)车棚里,看中了一辆未锁轮胎的电动车,推至旁边无人处,搭线骑走,电动车是黑色的,后以300元卖给了320国道路边一村庄的村民。2016年9-10月的一天凌晨,我从住的余某县一家宾馆出来,四处寻找摩托车偷。在余某县纪委和医药公司宿舍院子的(后经辨认)车棚内发现了一辆没有锁轮胎的电动车,院子伸缩门未关死,刚好可以过一辆电动车,我将这辆车推出,搭线骑走。时隔一两个月,同一地点,我又偷了一辆爱玛电动车,同样是卖给抚州的一个妇女。2016年天气比较热的时候的一天凌晨,我到金溪县县城那条主街上附近寻找可以盗窃的电动车,之后我走到一个变电站院子里面(经辨认是抚州供电公司金溪110KV变电站),我发现车棚里放了几辆电动车,我找了一辆没有锁轮胎的电动车,推到院子外面没有人的地方,用起子把盖板拆开,搭线把电动车偷走。之后过了一二十天的样子,我又用同样的方式到这个院子车棚里偷了一辆电动车,之后过了好长一段时间,当时天气比较冷时,我又用同样的方式到这个院子车棚里又偷了一辆电动车,共三辆,两辆是红色的,另一辆记不清楚,不记得卖到哪里了。2016年天气很热的时候,我一个人步行在金溪县县城寻找好偷的电动车,之后在象山花城小区(经辨认)幼儿园发现一辆白色的电动车放在这里,我把这辆电动车推到旁边没人的地方,用起子拆开盖板接线发动电动车骑走了。不记得卖到哪里了。2016年天热时的一天凌晨,我一个人徒步在金溪县县城那条主街上寻找可以盗窃的电动车,我走到金溪县老公安局院子内停车棚中(后经辨认)发现了一辆没有锁轮胎的电动车,我把这辆电动车推到外面没人的地方,用起子拆开盖板接线发动电动车骑走了。这辆车好旧,蓝色伞,车里有一件警服、警用裤带,车被我以150元钱卖给了鹰潭一收破烂的。2016年10、11月份的一天凌晨,我一个人徒步在金溪县县城那条主街上寻找可以盗窃的电动车,在金溪县秀谷中大道29-7号铺初见网咖(后经辨认)门口,发现一辆没锁轮胎的白色的,雅迪牌,七八成新的电动车。我把这辆电动车推到没人的地方,用起子拆开盖板接线发动电动车骑走了。卖到何处不记得。2017年3月份(被抓前十来天),我坐班车到资溪县去偷电动车。我在资溪待到凌晨的时候,就去寻找可以盗窃的电动车,之后我来到一个单位的院子里,在最后一排房子屋檐下看到一辆红色的电动车停在那里,未拔锁,未锁轮胎,我就把电动车骑回东乡,中途在金溪充了一次电。电动车是苏琪尔牌,很新,有伞,我以800元卖给了老火车站十字路口修电瓶车的店里。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经查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飞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十四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886.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构成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有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飞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陈飞恩退赔被害人损失(以判决书确认金额为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任国人民陪审员  刘奇根人民陪审员  周辉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艾乐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