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10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陆书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陆书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58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住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于永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杰,山东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涛,山东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书新,男,1973年3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被告陆书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故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又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撤诉处理。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17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李红松人民陪审员  季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逄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