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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王中界与江苏人和米业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界,江苏人和米业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810号原告:王中界,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人和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东益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添、屈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中界与被告江苏人和米业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王中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界撤诉。案件受理费33710元,减半收取计16855元,由原告王中界负担。审 判 长  吴菊兰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人民陪审员  周立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