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王中界与江苏人和米业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界,江苏人和米业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810号原告:王中界,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人和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东益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添、屈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中界与被告江苏人和米业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王中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界撤诉。案件受理费33710元,减半收取计16855元,由原告王中界负担。审 判 长 吴菊兰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人民陪审员 周立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