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永兰、唐洪涛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罗永兰,唐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71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曲顺祥。委托代理人:王笑笑,男,1984年6月8日生,现住大连市。被执行人:罗永兰,女,1952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唐洪涛,男,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原告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永兰、唐洪涛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7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其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