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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下称人民财险信阳公司)、何泽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下称人民财险信阳公司),何泽永,谌燕,姚清华,郑州市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下称信阳亿通汽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366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下称人民财险信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永恒,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泽永,男,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谌燕,女,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传录,信阳市平桥区平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姚清华,男,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址信阳市平桥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下称信阳亿通汽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人民财险信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泽永、谌燕、被上诉人姚清华,被上诉人信阳亿通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303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友成审判员  王道新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宵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