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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行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1行初549号原告XX,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永平。委托代理人唐晓燕,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明黄,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应勇。委托代理人杨希雯,女,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海燕,男,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XX不服被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以及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所作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静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XX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白静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佳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