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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丁明爽与曹茂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明爽,曹茂康,高税洪,射洪县美美家印象主题酒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922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丁明爽,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曹茂康,男,1966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一审被告:高税洪,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一审被告:射洪县美美家印象主题酒店(原射洪县美家印象主题酒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沱牌大道锦福商厦D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2MA63P79K7H。 经营者:丁明爽,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经营者:高税洪,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再审申请人丁明爽因与被申请人曹茂康及一审原告曹茂康与被告高税洪、丁明爽、射洪县美美家印象主题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丁明爽不服本院(2016)川0922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丁明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陈 审判员 姚 亮 审判员 宋金全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