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2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陈华珍、朱湖祥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珍,朱湖祥,余慧琴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2民初359号申请人:陈华珍,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勋雄,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湖祥,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申请人:余慧琴,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华珍诉被申请人朱湖祥、余慧琴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朱湖祥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南岐北路1号恒富得名苑2幢1103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中建房(预)字第××号]。原告为此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陈华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朱湖祥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产[预售许可证号:中建房(预)字第××号,合同业务编号:HTN2014030049]。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准许被申请人朱湖祥使用该房产,但不得有转让、赠予、抵押等行为;三、责令被申请人朱湖祥向本院提供70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作担保以解除上述查封。本案申请费4020元,已由申请人陈华珍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恩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