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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刑申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张振林玩忽职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刑申294号张振林:你因玩忽职守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和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以“证人陈某的证言是伪证,证言缺页,隐匿涉案企业违法补偿依据两份评估报告书;辩护人拒绝在一审庭审笔录上签字,剥夺了申诉人的申辩权,审判程序违法,请撤销原判,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于洪区青海路74号甲地块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者为沈阳五金工具制造厂。搬迁协议书载明:沈阳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沈阳五金工具制造厂改制后名称)在沈阳市于洪区青海路74号甲厂区的土地为国拨地,本次搬迁中收回。沈阳市于洪区企业管理局证明,证实你为局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证人证言及你的供述,证明你参与拆迁工作,知道对国有划拨土地不予拆迁补偿,看到了沈阳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你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拆迁补偿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你的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你提出陈某的证言是伪证,无证据证明。庭审笔录客观记录了庭审过程,你依法行使了辩护权,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虽辩护人拒绝签字,但不能证明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你所提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你向本院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