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04执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508卢惠林与江苏金银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惠林,江苏金银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2508号申请执行人卢惠林,男,1959年3月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江苏金银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61332141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曹家村58号。法定代表人:陈学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卢惠林与江苏金银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2016)苏1204民初365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2016)苏1204民初36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2016)苏1204民初3657号民事调解书的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04民初3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