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恢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丽娟诉李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娟,李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恢24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娟,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李学明,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吴利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毛继保审判员 盖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