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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射洪县超强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射洪县超强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射洪县超强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洪城新区工业集中园区河东大道。法定代表人:韩开超,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路宣春路22号。法定代表人:成国祥,董事长。上诉人射洪县超强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3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射洪县超强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三份合作协议管辖约定不一致,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应视为约定不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四川省射洪县,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射洪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7月12日签订《猪血购销协议》第五、3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协商未果,可依法向原告方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10月1日及2014年2月6日的签订《猪血购销协议》均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即被上诉人。上述三份协议的管辖约定并不相互矛盾,依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路XX号,故原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哲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