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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2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228王红与徐州市聚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徐州市聚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228号之一原告:王红,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田,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梅,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聚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北侧。法定代表人:蒋洪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飞阳,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与被告徐州市聚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负担。审 判 长  付嘉丰人民陪审员  郭恒娟人民陪审员  叶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