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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吕素莲与单百军、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素莲,单百军,王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素莲,女,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单百军,男,汉族,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玉玲,女,汉族,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执行吕素莲与单百军、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内0402执113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单百军、王玉玲共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一处。并委托内蒙古恒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予以评估。2017年9月30日,内蒙古恒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内恒信房估(司鉴)字[2017]第059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5365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单百军、王玉玲共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536512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456035元为起拍价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玉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明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