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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恢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与陈国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陈国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深圳华强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4号电子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232673-4。负责人:黄惠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珍梅,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国贤,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92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息人民币136324.82元、律师费人民币5962.39元、仲裁费人民币10819元等,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3)深中法执字第170号。在执行过程中,本��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国贤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盛龙花园公寓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表示要偿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2017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及解封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偿还本案涉案本息人民币193876.55元,涉案债务已清偿完毕。申请本案对本案作结案处理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808.1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924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808.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国贤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盛龙花园公寓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的查封;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92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杜佳鑫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