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昆山市艾顺液压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除权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市艾顺液压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3民催1号申请人:昆山市艾顺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周镇市昆太路。法定代表人:沈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昆山市艾顺液压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日、2017年9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昆山市艾顺液压机电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2597731、票面金额伍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山市艾顺液压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2,400元,由申请人昆山市艾顺液压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