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孙文佳与冯之顺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文佳,冯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财保161号申请人:孙文佳,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开原市。被申请人:冯之顺,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开原市。申请人孙文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之顺驾驶的xxx号电动三轮车予以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现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文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20元,退还申请人。审判员 张彦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