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6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旭军与毛志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军,毛志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6113号原告:刘旭军,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毛志梅,女,198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军诉被告毛志梅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毛志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经查找被告毛志梅不在以上住址。本院依法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原告亦无法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范》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旭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自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惠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俊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