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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民初6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旭军与毛志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军,毛志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6113号原告:刘旭军,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毛志梅,女,198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军诉被告毛志梅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毛志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经查找被告毛志梅不在以上住址。本院依法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原告亦无法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范》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旭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自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惠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俊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