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6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富刚与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刚,杨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203号原告:王富刚,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杨洋,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王富刚与被告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王富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富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王富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章志祥人民陪审员  耿万利人民陪审员  辛德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 琮书 记 员  李雪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