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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汉寿县西洲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戴恩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汉寿县西洲乡人民政府,戴恩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607号原告:常德市汉寿县西洲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德市西湖管理区西洲乡。法定代表人:袁政,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兵,男,该乡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完颜,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恩美,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西湖管理区西湖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粤湘,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德市汉寿县西洲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戴恩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常德市汉寿县西洲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德市汉寿县西洲乡人民政府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汉寿县西洲乡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常德市汉寿县西洲乡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颜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