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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6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俊强与被告刘瑞武、张旭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强,刘瑞武,张旭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6065号原告:马俊强,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茹,山东一天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刘瑞武,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旭玲,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马俊强与被告刘瑞武、张旭玲劳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马俊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俊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候玥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