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6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俊强与被告刘瑞武、张旭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强,刘瑞武,张旭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6065号原告:马俊强,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茹,山东一天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刘瑞武,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旭玲,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马俊强与被告刘瑞武、张旭玲劳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马俊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俊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候玥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