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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林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马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284号申请人: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塘下村晶讯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谭雄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孝辉,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马林峰,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申请人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林峰价值302128.5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其牌照为湘LXXX**的凌志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马林峰转移财产,保障将来案件裁判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马林峰价值302128.53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为湘LXXX**的凌志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