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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刑初413号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野,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桐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立、被告人袁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8日晚上,被告人袁野和朋友在桐柏县城关镇凤凰城对面路东南阳牛肉汤馆吃饭,期间饮用了一两多白酒。酒后被告人驾驶一辆临时号牌为苏B×××××的福克斯牌小型汽车离开饭店经滨河路、二高中送一个朋友去李新庄。当晚23时35分许,当被告人驾车返回红叶路向西行驶至盘古花园路段时被桐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被告人抽取的血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袁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3.6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袁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被告人袁野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华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