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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垫江县环境保护局与刘应凡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江县环境保护局,刘应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垫江县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1008678916C,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西大道南段207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明,局长。被执行人:刘应凡,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垫江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刘应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2行审357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刘应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罚款60000元,负担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及时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应凡的银行存款、土地、房屋、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2967.89元。本院遂依法扣划,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2917.8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还有57082.11元未兑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应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太友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代理审判员  赵伯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