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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9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9072王栋与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丁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9072号原告:王栋,男,1986年5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琛杰,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敏,男,199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原告王栋与被告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栋及其委托代理人殷琛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9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每日25元计算的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3日、24日,被告分两笔向原告借款58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了19000元,尚欠39000元。被告丁敏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3日,丁敏向王栋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丁敏向王栋借款30000元,于2017年2月6日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愿付违约金100元一天。2017年1月24日,丁敏向王栋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丁敏向王栋借款28000元,于2017年2月7日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愿付违约金100元一天。借款到期后,丁敏归还了19000元,尚欠39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借款39000元,事实清楚,故本院予以认定。借条载明的归还时间已过,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还本付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借条载明的逾期违约金100元一天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现原告主张按借款39000元自2017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每日25元计算不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敏归还原告王栋借款39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每日25元计算的违约金。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元由被告丁敏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