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吉光与崔凡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光,崔凡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684号原告:刘吉光,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建,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凡松,住吉林省通化市。原告刘吉光诉被告崔凡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吉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吉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吉光负担。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昊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