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明聚与杨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聚,杨露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民初11070号原告:陈明聚,女,199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昊卓教育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杨露露,女,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陈明聚与被告杨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露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39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2594元用于办健身卡,后又于2017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用于其租房使用。后被告为原告交纳话费204元,上述款项共计7390元。被告曾承诺于2017年7月偿还全部借款,但经多次催要仍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杨露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需要,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7390元(2594元+5000元-204元)。原告以提供现金并为其交纳办理健身卡的费用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上述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庭审中,原告提供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证明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相应借款后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并通过电话录音证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故被告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39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杨露露偿还原告陈明聚借款73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露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付原告陈明聚。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