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9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文、徐文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徐文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92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峰,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华师园北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菊、夏武,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文,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徐文斌,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杨峰与陈文、徐文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峰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9月5日裁定查封陈文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888号锦绣龙城的房屋,现因本案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杨峰向本院申请查封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文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888号锦绣龙城房屋(武房权证湖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国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