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81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牛艳萍与杨翔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牛艳萍,女,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宣威市人。申请被执行人杨翔,男,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宣威市人。关于牛艳萍申请执行杨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云0381民初12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杨翔于2017年8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牛艳萍欠款本金50000元。若不按时偿还,则需给付欠款本金80000元,并给付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8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该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因杨翔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翔在宣威市交通��的工资收入从2017年11月1日起,每月扣留杨翔的工资收入人民币2000元在你单位财务账上,至扣清人民币136337元止,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937元由申请人牛艳萍已缴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原调解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荣雷审判员  安 敏审判员  钱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保德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