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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扬、宋增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扬,宋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李扬,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宋增明,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李扬与宋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16)鲁0323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323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