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欠与张波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欠,张波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043号原告:陈欠,女,汉族,1984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波,男,汉族,1986年1月3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陈欠与被告张波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本院对原告李五侠于2017年9月19日送达开庭传票等有关讼诉文书,李五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陈欠负担。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西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