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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欠与张波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欠,张波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043号原告:陈欠,女,汉族,1984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波,男,汉族,1986年1月3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陈欠与被告张波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本院对原告李五侠于2017年9月19日送达开庭传票等有关讼诉文书,李五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陈欠负担。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西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