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天永与深圳市同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天永,深圳市同创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2289号原告:林天永,男,汉族,1998年1月17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高永,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同创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宝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760。法定代表人:王晓东。原告林天永与被告深圳市同创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林天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天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 楚 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凌玲(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