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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邹学兵与郭先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学兵,郭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邹学兵,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郭先明,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执行邹学兵与郭先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先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先明有位于黄山头镇凤凰居委会黄安路房屋一套(权证编号为××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先明位于黄山头镇凤凰居委会黄安路房屋一套(权证编号为××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叶云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