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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5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5刑初3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尚义县,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尚义县。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尚义县看守所。尚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尚检公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旭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武某某路过尚义县大青沟镇被害人李某租房处的胡同时,看到李某女朋友与朋友一同外出,便走到李某家门前,见街门、屋门均未上锁,遂潜入李某租住屋实施盗窃,在屋内盗得粗银手镯1个、细银手镯1个、飞科FS812剃须刀1个、黄色汽车样式newmind手机一部、newmind手机电池2块、newmind手机充电器1个、白色耳机2个、凌某身份证1张、李某身份证1张、邮政储蓄乡情卡1张、邮政储蓄借记银行卡1张、黑白相间女式T恤、黑色女式背心各一件。将女士半袖穿在身上,用女式背心挡住面部,到尚义县大青沟镇邮政储蓄银行柜员机处,将窃得的其中一张银行卡插入柜员机,随意输入密码,试图提取现金。被害人李某回家后发现室内物品被盗,便驾车到大青沟镇邮政储蓄银行处查找,发现武某某形迹可疑便上前询问,武某某随即逃跑,后被李某逮住扭送至大青沟镇派出所。所盗物品均已退还,经尚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3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尚义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尚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36元,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定罪处罚。尚义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秀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进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