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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656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雷某某。本院在执行谢某某与王某某、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雷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南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某某、雷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谢某某可就未执行标的额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石朋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