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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永红与何明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红,何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红,又名XX,男,生于1981年12月26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何明芳,男,生于1953年3月24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王永红与被执行人何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永红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780元,被执行人先履行2950元,剩余1770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17年11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