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8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水生与林永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水生,林永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2430号原告:林水生,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林永钦,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林水生与被告林永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林水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水生以其欲与被告林永钦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水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水生负担。审判员  陈淑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伟君